「米其林」電動自転車が「米其林」タイヤの商標権侵害にあたる
時間:2019-04-14 作者:アクセス量:

案情:

米其林是世界著名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发起于法国,成名于世界,在全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米其林集团总公司1980年在中国注册了“MICHELIN”文字商标、 “轮胎人图形商标”,作为上述商标的对应的中文商标,2000年5月原告在中国又注册了“米其林”商标。经过米其林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上述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005年12月,中国商标局认定“轮胎人图形”、“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组合”商标、“米其林”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4月,山东省莱州市金伟电动车商店的经营者王亮和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风驰电动车行未经许可销售“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经了解,上述侵权产品系由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并在其网站上进行侵权产品的相关宣传。米其林公司以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天津米其林电动车自行车有限公司诉至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使用“米其林”商标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分属不同类别,但“米其林”商标经原告多年的经营,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属于利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为其谋得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虽然被告认为其企业注册登记的时间早于原告“米其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但原告商标曾被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其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并非原告要求保护其商标权的权利依据,因此,被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及网站上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识、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人民币。


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一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米其林”字样作为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轮胎上“米其林”商标专用权;二被告在2004年登记后开始使用含“米其林”字样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焦点问题一,“米其林”在2004年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并且轮胎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受众范围具有交叉包容关系,因此,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米其林”商标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关于焦点问题二,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米其林”,让人误以为其与米其林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效了维护了米其林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