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氏同仁起诉商评委,不满北京同仁堂独占商标资源
时间:2017-09-12 作者:访问量:

乐氏同仁起诉商评委,不满北京同仁堂独占商标资源


案件简介:

2017年7月,我所律师代理乐氏同仁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氏同仁”)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不服商评委于2017年3月31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33275号关于第11311458号‘樂氏同仁Royal Herbalis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仁堂”)作为具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于2017年7月28日做出判决,法院判决商评委的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应于限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并做出裁定。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6日,深圳亿而上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第11311458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肥皂、洁肤乳液、洗手膏、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生发油、香水、护肤用化妆品、防皱霜、祛斑霜上,2014年3月21日该商标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20日。乐氏同仁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2016年5月10日,针对争议商标北京同仁堂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申请,申请理由主要为:(1)争议商标与其第1704291号“”商标、第532274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将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是对第171188号“同仁堂”驰名商标的摹仿。据此,请求商评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2017年3月31日,商评委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乐氏同仁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为:(1)争议商标与“同仁堂”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2)在港澳台等中文语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处于并存状态;(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4)争议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历史因素上看,乐氏同仁的注册商标显示了自身的历史背景,且显著性明显,不是对同仁堂商标的攀附和抄袭。从商标本身上看,其整体结构、外观效果、含义以及读音等方面均与同仁堂商标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从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上看,乐氏同仁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是面膜、化妆品等,北京同仁堂在该领域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乐氏同仁在该领域使用注册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和混淆。据此,法院撤销了商评委了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案例意义:

首先,本案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为了顺应商标发展的实践需要,《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做出修正,程序和实体方面共修改52项,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乐氏同仁的商标在2014年之前已经核准注册,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而提起诉讼是在2017年,因此,法律适用是本案的审理的前提和基础。依据我国法律适用从旧原则,法院决定审理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商标法》。

第二,根据2001年《商标法》,法院支持了乐氏同仁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书在认定“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的说理部分,具有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

在整体结构上,乐氏同仁包含三部分,艺术汉字“樂氏同仁”、英文“Royal Herbalist”以及图形,图形占据较大比例,将近整体商标的1/2,而汉字只有1/4,显然图形的标识作用更强。北京同仁堂的两个商标主要是汉字,结构较单一。两企业的商标差别明显,不易造成混淆。

在外观效果上,文字部分“乐氏同仁”采用小篆字体,其中“乐”字呈繁体效果“樂”,辨识度较高,左侧是一个包含高度艺术化的“乐”字的图形,并指定使用紫色。由此可见,乐氏同仁商标的显著特性集中在“樂”以及紫色图形上,文字“同仁”的标识作用并不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在含义上,首先,“同仁”与“同仁堂”含义不尽相同,“同仁”为十分常见的词汇,同仁堂虽然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但不能因此独占“同仁”商标资源,阻碍他人使用“同仁”。且经过宣传和使用,与北京同仁堂企业建立了固定且指向性联系的是“同仁堂”,而非“同仁”。其次,乐氏同仁中带有明显的英文“Royal Herbalist”,意为“皇室中医”,既简单的介绍了乐氏同仁的历史背景,又起到了明显的区分作用。

读音上,乐氏同仁的商标与北京同仁堂的商标也存在明显区别。总而言之,乐氏同仁的注册商标与北京同仁堂的注册商标区别明显,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混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审理中,法官关注了历史因素的影响,以更全面的视角审理乐氏同仁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乐氏同仁历史久远,从创始人创办时起,乐氏传人对医药的探索和弘扬从未停止。受政策因素影响,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乐氏传人将乐氏同仁带至海外发展,近年来,随着两岸经济的不断融合,乐氏同仁逐步回归大陆市场,经过不断宣传和使用,乐氏同仁建立了稳定的市场格局。同时,乐氏同仁坚持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注册商标上,并未单纯的使用“同仁堂”,而是仅使用“同仁”,并且使用了识别作用较强的“樂氏”、英文和图形,对于北京同仁堂的商标进行了充分的合理避让。因此无论是商标本身,或者是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均并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北京同仁堂的做法,实际上是企图垄断商标资源,排斥公平竞争的不良商业手段。

法院判决维护了乐氏同仁的合法商标权益,本案对于认定近似商标,解决传统老店的商标纠纷,具有实际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