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认定驰名商标,维护“柯达”商标专用权
时间:2017-09-12 作者:访问量:

法院依职权认定驰名商标,维护“柯达”商标专用权



案件简介:

2005年,我所律师代理伊士曼柯达公司(以下简称“伊士曼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电梯公司”)商标侵权。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一审判决支持了伊士曼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科达电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KODAK”商业标识,赔偿伊士曼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2家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启事,消除不良影响。


案情回顾:

伊士曼公司创始于1880年,于1888年创设“KODAK”品牌,并将其用于照相机产品。1891年,生产出可以由摄影师自己装卸的胶卷。“KODAK”相机以及胶卷的出现和普及,促进了全球相机及胶片应用走向成熟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摄影技术的发展。经过逾百年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伊士曼公司逐渐成为世界最大的影像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商。

伊士曼公司持续宣传和使用“KODAK”商标,迄今为止,已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近1700件“KODAK”相关商标。1979年,伊士曼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Kodak”商标。1982年2月,伊士曼公司在第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第154121号“”商标。在此基础上,伊士曼公司先后在第1类、第9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KODAK”图片、“Kodak”图片、“Kodak”文字以及与英文相对应的“柯达”中文商标。其中包括第383891号“”商标、第271544号“”商标、第1353765号“”商标。通过数十年的持续使用和高强度宣传,以及遍布中国市场的柯达影印加盟店,“KODAK”与“柯达”商标广为中国消费者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中国国家行政管理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将“KODAK柯达”商标列入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科达电梯公司于2001年成立,主要从事电梯生产和维修,从2005年开始,柯达电梯公司在其电梯产品、公司门牌、员工名片、产品介绍以及企业宣传资料等材料上,均以独立标识使用“KODAK”文字,或者将其与“科达”上下并列但突出标注“KODAK”文字()。科达电梯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还分别申请注册了“kodaklift.com.cn”、“Kodak-bj.com”域名。

伊士曼公司发现了科达电梯公司的侵权行为后,立即提起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商标专用权。


案例意义:

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领域中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首先,伊士曼公司是美国注册的的公司,系美国法人,在法律适用上,不只应当适用我国相关法律,还应当考虑到我国与美国均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因而应当同时适用《巴黎公约》和《关贸总协定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其次,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本案中,“KODAK”商标可以构成驰名商标毫无争议,但在起诉状中,伊士曼公司并未独立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科达电梯公司也据此辩称,没有诉讼请求,法院不能主动审理。对于科达电梯公司的错误理解和无理辩述,法院予以严肃的驳斥。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中,审判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审理案件的前提,也是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必要程序,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涉案商标更完整和高水平的保护。本案中,法院根据伊士曼公司提供的大量宣传数据、媒体报道以及销售数据等证据,认定“KODAK”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应予以商标跨类保护。

第三,在企业商业标识或者域名等领域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本案中,科达电梯公司将“KODAK”商标的字样用于企业标识和域名中,并未作产品商标使用,科达电梯公司也因此辩称,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KODAK”是对其企业名号“科达”的英文翻译,不侵犯伊士曼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科达电梯公司的答辩理由明显不合理,不予支持。“KODAK”是伊士曼公司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KODAK”与伊士曼公司之间建立起固定化且直接的联系,具有指向商品来源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国中英文的翻译惯例和语音习惯,“科达”与“KODAK”并不具有必然对应关系。科达电梯公司明显是复制、模仿了伊士曼公司“KODAK”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巴黎公约》以及TRIPS的相关规定,科达电梯公司使用与“KODAK”存在关联的商标,暗示与其有某种联系,必然会降低伊士曼公司“KODAK”驰名商标显著性以及或然性损害其商誉价值。法院认定科达电梯公司侵权。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判决科达电梯公司应在2家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启事,消除科达电梯公司造成的社会误解和不良影响,加大了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表明了维护伊士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驰名商标的积极态度。本案表明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同时,伊士曼柯达公司维权的过程也成为商标侵权纠纷领域中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例,鼓励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